《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特别提醒:由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限定严格,教职工本人或各单位经办人务必在事发之日起20日内,向保卫处提交材料。
保卫处联系人:智慧
联系电话:62232632
学校在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伤亡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伤亡人病历本封面页、内页每一页原件及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若有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住院期间的检查报告单和出院小结的原件和复印件。
3、伤亡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伤亡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伤亡人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考勤记录、作息时间、工作地点等)并加盖伤亡人所在单位公章
5、若在上下班路途发生工伤事故,需提交
1)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伤亡人手写的上下班路线图
3)居住地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开具居住地证明)
6、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需提交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8、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表格.doc(证人证言至少两份)
9、工伤事故经过的情况说明(盖伤亡人所在单位公章).docx
10、承诺书.docx
12、受伤部位照片和本人全身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