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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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发布者:黄毅骏发布时间:2018-06-19浏览次数:10315

一、适用范围:

在校内施工、装修及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所有需动用明火的单位。

二、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三、 具体流程:

1.动火前至保卫处网站下载《华东师范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一式三份),并附施工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持审批表及资质证明等至保卫处消防科(中北保卫处一楼微型消防站;闵行保卫处一楼窗口)审批。

3.保卫处将视情况于13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4.审批通过后,一份交保卫处存档,一份交物业备案(没有物业的交予建设单位),一份自留交操作人凭批准后的审批表施工。

四、 动火须知:

1.动火作业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审批表,按操作规程动火。

2.有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如遇无法清除的障碍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动火结束后必须对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附:《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前“九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动火。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清除不动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不动火。

8.地下室、地沟及检查井等密闭空间未探明是否有可燃气体,无排风设施不动火。

9.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现场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

1.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才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