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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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黄毅骏发布时间:2015-05-18浏览次数:305

沪教委学〔201425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鼓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进一步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有关补助待遇,规范大学生士兵退役后有关经济补助发放的办理办法,现就做好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经济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补助发放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包括从外省区市迁至上海高校集体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以及在校生退役后复学的,比照本市自主就业城镇的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发放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征集地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提交人数。每年8月底前,市征兵办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提供两年前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的人数(含全市及各区县人数)。

 

(二)申请预算。市民政局将市征兵办提供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人数分解下发至各区县民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据此将有关经费预算报至各区县财政局。

 

(三)报到登记。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士兵当年退役后于次年115日前(大学生转业士官为被批准退役后的当年6月底前),到入伍前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部门登记,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应对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登记造册(样式见附件2),于次年131日前(大学生转业士官为被批准退役后的当年715日前),将名册报送至各区县民政局。

 

(四)汇总核定。各区县民政局对名册中的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和审核,并对经济补助金额进行核定后,将名册一式两份交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完成对其中比照生活补助标准部分的经济补助的核定,并将名册及相关材料返回各区县民政局。

 

(五)划拨经费。各区县民政局将审定的1份名册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名册返还各区县民政局,并于每年430日前(大学生转业士官为被批准退役后的当年1031日前),按规定的标准将发放资金划拨至各高校。

 

(六)发放补助。各高校收到拨入经费后根据各区县民政局提供的发放明细再划拨给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本人。

 

征集地的区县民政局在收到部队寄交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做好人员信息的登记入库工作,并及时将档案移交其入伍前原就读高校。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生退役后不复学的,仍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安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补助发放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直接到原征集地的区县民政局报到(专科毕业班学生无需就读高校提供复学证明),由原征集地的区县民政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助。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上海户籍的在校生退役后,仍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安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起实施。对2013年退役士兵,可适当延长其办理经济补助发放手续的时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2014512